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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与小王恋爱期间,小李购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两人名下,现两人分手,为房产产生纠纷。日前,博望区法院审结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判决登记在小王名下的房屋一套归小李所有。
小王与小李曾是恋爱关系,2013年10月1日,小李以小王名义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1份,约定由小王购买房屋一套,房屋共有权人为小李;总价款为40万元;小李支付首付款16万元,余款向银行抵押贷款。此后,小李持户名为小王的银行卡按月返还银行贷款本息至今。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载明:房地产权利人为小王,共有人为小李;双方各占50%。现小王与小李终止恋爱关系,遂起诉要求主张享有50%份额并要求予以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小王以案涉房屋产权证登记其为共同所有权人为由主张权利,但从本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该房屋购房首付款16万元以及按揭贷款本息均由小李支付,小王并未对所购房屋进行共同出资。以小王名义办理产权证及约定共有50%份额,是因为当时双方在恋爱期间。现在双方无其他约定的情形下,应由小李一人独自享有房屋所有权。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博望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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