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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4/24 20:45:03 人气:75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夫妻感情不和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在诉讼中,法官判决是否离婚的唯一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确切破裂。然而法官如何认定夫妻感情不和,已经破裂呢?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夫妻感情不和的认定标准:

 

1、一方患有法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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