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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注销公司 注销公司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4/14 19:13:52 人气:66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从开始的甜蜜婚姻,到如今对簿公堂当面撕打,二十二年的婚姻互相没有留恋,只有憎恨。丈夫两次诉离,在这场持续三年的离婚中,妻子发现丈夫私自将公司注销,却又以亲戚名义重起炉灶,妻子认为这是夫妻共有财产,自己应当有份。2012316日,这起恩怨纠结的离婚案件终于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结案。

 

  赵先生和妻子齐女士近几年来因为许多原因致感情不和,纠缠打闹长达三年,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的状态。20096月赵先生诉离被判不准后,20102月就将在上海办的公司注销,齐女士得知后杀到上海,并请人调查。然而面对已形同路人的妻子,丈夫赵先生仍然下定了要离婚的决心,于201111月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判离。

 

  “还在打离婚官司的情况下,他竟然将在上海办的蒸蒸日上的公司注销,而且还以亲戚名义重新开了新的公司”,作为被告的齐女士非常愤怒的说,她认为赵先生此举就是要隐慝财产,为达离婚目的让自己净自出户。

 

  原告赵先生表示该公司是和他人合开,自己虽占70%的股份,但因经营不善已宣告破产,而且齐女士举证的公司,并不是自己的,自己无财产可分。并当庭提供了准予注销通知书,以此证明公司已在201021日被注销的事实。

 

法院经过审理审查相关证据认为,原告于2005年元月于另一股东共同投资50万元人民币,在上海开办了一家货运代理公司,其中原告持股70%20074月工商部门对该公司2006年度审计报告该公司实收资本是50万元。虽然该公司已于201021日注销,但2007年后该公司的资产及经营状况原、被告均未提供。而且2009年在原、被告第一次不准离婚的判决书上已认定了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况,因此认定原告在该公司原享有的原始股份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原告支付被告350000元的二分之一即175000元,鉴于原、被告在第一次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不但未好转,还更加恶化,感情彻底破裂,维持这样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痛苦,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夫妻共有房产、车辆由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房屋、车辆应得价款;原告给付被告公司原始股份人民币175000元。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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