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吉州法院首例判决:离婚当日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3/21 21:45:25 人气:77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离婚登记当天,夫妻一方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13613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离婚当日夫妻一方的借款,另一方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被告王刚、陈丽系夫妻,于199712日办理结婚登记,2011822日办理离婚登记。2010622日,被告王刚向原告张强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1822日,被告王刚又向原告张强借款10000元,出具了借条。原告诉请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60000元。

 

  被告陈丽辩称,其不知王刚借原告60000元之事,且已与王刚离婚。被告王刚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刚向原告借款60000元,其中50000元借款属被告王刚、陈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应对50000元借款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两被告离婚当天,被告王刚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一般情况下两被告在当时不可能再有共同举债的意愿,或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陈丽对该款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10000元借款应由被告王刚个人偿还。遂判决被告王刚、陈丽共同偿还原告张强借款50000元,被告王刚偿还原告张强借款10000元。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中国法院网


上一篇: 女子被离婚" 三级监督帮申诉人捍卫合法权益

下一篇:下一篇: 分居满一年可以一次性离婚吗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