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夫妻两地分居怎么起诉离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3/15 19:07:15 人气:63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导读: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较容易确定,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确定,正常情况下的离婚诉讼,采劝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特殊情况下不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而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咨询:

 

我是男方,2004年结婚,05年生一男孩,婚后长期分居,从去年春节到现在女方一直在娘家,我起诉离婚但法院说让我去河北省起诉,因为分居超过了一年,我并没有离开居住地,是不是应该在我所在地起诉?

 

回复:

 

根据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原则,你须到被告即女方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离婚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应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一篇: 离婚外遇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下一篇:下一篇: 分居满一年可以一次性离婚吗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