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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3/6 21:40:09 人气:45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协议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的内容: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次,我们来看看协议离婚财产分配办法:

 

  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具体说来,夫妻离婚财产分配原则如下:

 

  () 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协议优先;

 

  () 男女平等;

 

  ()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 照顾无过错方;

 

  () 照顾付出较多方。

 

  最后,我们来了解下分割夫妻财产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分割共同财产。原1980年婚姻法对此项规定的表述是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离婚,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恐怕是不幸婚姻的最大受害者。

 

  因此婚姻法修改中特别强调了对子女权益的保障,将其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优先考虑的因素,将原条文中“女方权益”和“子女权益”的先后位置作了调换,修改为“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否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呢?最高人民法院1993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

 

  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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