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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住在前妻屋子里被判搬出返还房屋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2/27 20:26:54 人气:70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徐女士和张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均为再婚,二人结婚四年后又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之子归张先生抚养。后,张先生因无处居住,一直与儿子居住在前妻徐女士家。故徐女士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张先生腾退房屋。

 

  原告徐女士诉称:我和被告张先生于2007年登记结婚,于20111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涉诉的12间房屋系我于20032月出资所建,权属归我所有,被告对该事实予以认可。现被告仍居住该房屋内,我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房屋,被告拒不返还。故要求其腾退房屋,将涉诉房屋返还给我。

 

  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之子随我一同在涉诉房屋内居住,应为本案主体。本案因缺少诉讼主体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且我和儿子无其他住处,考虑到孩子成长和未来上学等情况,不同意搬出诉争房屋。我方希望以对方应支付的抚养费折抵房屋价款,房屋归我所有。

 

顺义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告徐某在涉诉院内建有北房五间、东厢房一间、西厢房一间、南倒座房五间,均为诉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其原配偶徐某名下。本案双方于2007年登记结婚,2010年育有一子,2011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现诉争房屋由被告张某占有,除诉争房屋外,原告现无其他房屋。原告称被告在其他村有房屋。被告称已经卖与他人,但未举证证明,原告对此不认可。被告称自己从事出租车运营,但没有相应运营资质,每月收入仅能维持生计。原告称被告每月收入3000元以上。原告表示不同意以抚养费折抵房屋价款,不同意房屋归被告所有。最终本院判决被告腾退涉诉房屋。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中国法院网北京顺义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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