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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能自动充公吗?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2/23 21:55:29 人气:49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19938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虽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19931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规定意味着婚前财产可以自动“充公”。

 

  20014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婚姻法》作了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一规定是修改前的《婚姻法》所没有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所作的上述规定因与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八条相抵触而失效,故此,2001428日以后,婚前财产不能再自动“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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