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律师:结婚前购买的房子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2012年,王明和李英经朋友介绍认识,2014年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502号房。502号房屋是王明结婚前购买的,登记在王明个人名下,没有贷款。两人结婚后因该房屋面积比较小,孩子出生后有些住不开,于是二人商量将502号房卖掉换一个大一些的房子。
经过家庭协商,王明的父母出资70万元,李英的父母出资30万元用以二人购置房屋。王明将502号房屋对外出售,获得房款150万元。二人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滨江区某处304号房屋,房屋总价470万元,首付款300万元,以二人名义贷款180万元。用出售502号房屋的房款,双方父母出资,小两口存款40万元一共300万元支付了首付款。2015年8月,王明和李英拿到304号房屋的房本,房产证登记在王明名下,之后一家三口居住至今。
2016年王明和李英因各种矛盾协商离婚,就孩子抚养权等问题都达成一致,但对304号房屋如何分割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王明认为,购买304号房屋的购房款一大半都是自己婚前个人的财产,因此自己应占更多的份额。李英则表示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一人一半。那杭州离婚律师是怎么说的呢?
那么王明和李英离婚时的304号房屋财产该如何分割呢?
杭州离婚律师表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有约定外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就本案来讲,304号房屋是王明和李英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虽登记在王明名下,但由于是在夫妻存续期间购得,在双方没有其它特别约定的前提下,该房屋应属于双方共同所有。502号房屋登记在王明个人名下是属于王明婚前个人财产,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出售502房屋所得购房款应属于个人财产。
304号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该按照一人一半来处理。因此王明以其多出资多为由主张更多的产权分割,没有法律依据。但因该房屋的购房款中一部分为王明出售婚前房屋所得,这个本该在具体分割502号房屋时应进行处理。杭州离婚律师如是说。
从《婚姻法》以及公平原则角度,502号房屋在进行分割时,应当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对于评估的房屋市场价值,先抛除150万元王明的婚前财产,剩下的房产价值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至于王明父母出资的70万元以及李英父母出资的30万元,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
杭州离婚律师表示,父母出资的性质应由实际出资的父母来表示是赠与还是借贷。实践中因房屋市场价值较大,父母的出资不是一笔小的数目,离婚时通常以夫妻共同债务予以返还,这样处理更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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