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离婚期间转移财产 本想多占却变少分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2/10 15:18:37 人气:69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为惩戒离婚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法律规定对存在转移财产行为的一方,在判决时少分、甚至不分。近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因男方在离婚期间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判决其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四成。

 

  原告徐某诉称,其经人介绍与罗某结婚,婚后生下女儿小徐。结婚两年后,罗某开始怀疑徐某有第三者,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期间,徐某对罗某亦时有家暴发生。201410月,夫妻两人开始分居,女儿跟随罗某一起生活。罗某以丈夫已有外遇,夫妻感情难以继续维持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徐某认为,他与罗某的争吵仅为了一些生活琐事,自己并没有出轨,只是妻子疑心过重,家暴一说更是子虚乌有,不同意离婚。

 

  在离婚期间,罗某发现徐某擅自把本应属于夫妻财产的理财账户内数额较大的现金支取,且支取款项的时间点为离婚诉讼期前后。

 

  庭审中,徐某辩称,支取该款项是为了还清之前装修房屋所借他人的债务。在没有证据证实其所说的事实后,徐某又辩称该款项是用于其日常生活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在该案起诉前后较为集中的时间段内在其名下账户共计提取了16万元的款项,对此其先后作出过不同解释,但均无法提供有关证据。其次,其购买的房子早在2012年期间便已装修完成并已入住,即使徐某曾经为此借款,在此后数年期间也有充足机会进行偿还,不至于在准备离婚期间才匆忙还款。至于徐某所提及日常开支导致上述支出款项消耗殆尽的主张,徐某本身具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日常开支在客观上不属于大额支出,更不可能集中在诉讼前后发生。

 

  鉴于徐某在诉讼前后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故法院在准予徐某、罗某二人离婚的同时,判决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徐某只占四成份额。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中国法院网


上一篇: 夫妻离异儿子愿随生母生活 变更抚养权获支持

下一篇:下一篇: 妻子常拿财产回娘家 丈夫再次诉离获准许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