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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约定具有自愿性,是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完全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且由男女双方自愿选择和决定。以上案例中虽然夫妻财产约定将双方共有的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是离婚登记时,双方却按照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将该房产分割平分,是经协商一致后对于此前所达成的婚前财产约定的变更或撤销。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因此,除非有证据表明在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女方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女方的请求可能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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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常拿财产回娘家 丈夫再次诉离获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