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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假离婚现象我国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预防和规制呢?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1/19 19:22:58 人气:82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1.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把关协议离婚的审查程序。严格把《婚姻法》确立的“感情已完全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审查标准。对于那些离婚理由不充分、所提供证明材料有疑义或离婚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等离婚协议,建议展开主动的、必要的调查和核实,认真查明有无恶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如果调查中认为有必要,还可以延长审查期限。

 

  2.细化房产政策,减少与婚姻挂钩。现在的房产新政大多与婚姻有着或多或少的关系,建议国家制定更细、更人性化的房产政策,减少和婚姻挂钩;考虑每个家庭的实际住房情况和要求;对短时间内离婚分户者进行政策限制。

 

  3.建议将婚姻登记情况记录在个人征信系统内。对那些恶意规避法律,为逃避债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假离婚者,记入不诚信记录。

 

  4.建议增设“结婚与离婚间隔期”和“离婚等待期”的法律规定。国外立法早就有关于“结婚与离婚间隔期”和“离婚等待期”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 230条规定:“结婚最初6个月内不得提出双方同意的离婚。”英国《1996年家庭法》规定:“为了申请离婚令,在结婚一周年纪念日之前所作的声明无效。”荷兰离婚法、墨西哥民法均规定,结婚须满1年后才能提出离婚。因此,参照国外立法,建议《婚姻法》或行政法规等相关法律规定“婚姻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但如果在夫妻感情确已无可挽回的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则可判决离婚。”这样,可以避免草率离婚、假离婚现象的发生,在充分保障结婚、离婚自由的同时,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尊严。

 

  5.通过立法加大对假离婚者的惩罚力度。建议在《婚姻法》或《婚姻登记条例》中增设惩罚假离婚者的条款。比如,可以增设“离婚时,夫妻双方合意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有财产,企图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离婚无效”“依不同情形追究假离婚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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