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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告前夫争亡女赔偿金 法院:母未尽义务不分配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1/11 19:00:41 人气:35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中法网学校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广州日报讯 (记者章程 通讯员黄义涛)孩子的死亡赔偿金,离异父母该如何分配? 一名19岁的少女不幸遭遇车祸身亡。不料,该少女已离婚的父母却因为女儿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闹上了法庭。记者昨日获悉,本案经广东梅州平远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母亲未尽抚养女儿的义务,无权获得女儿死亡赔偿金,为此驳回其相应诉求。

 

  梅州男子李某与同乡张某原是夫妻,张某患有精神残疾,没有劳动能力。1994年,张某生下女儿婷婷(化名),后来因夫妻感情不和,在婷婷还未满周岁的时候,李某和张某二人便已分居生活,而婷婷一直由父亲李某抚养。2000年,夫妻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婷婷归李某抚养,张某不负担抚养的一切费用。之后,李某另娶她人,张某也改嫁。

 

  不料,20139月的一天下午,婷婷乘坐谢某驾驶的一辆摩托车,摩托车因避让一辆重型货车摔倒在地,婷婷受伤送院后死亡。

 

  20145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婷婷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宣判后,婷婷的生母张某和婷婷生父李某、继母王某一直就赔偿金的分配问题无法协商一致。20157月,张某将李某、王某两人告上法院。

 

  据张某诉称,她作为婷婷的生母,因患有精神残疾没有劳动能力,婷婷为此对她负有扶养义务,故赔偿金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归她所有,剩余部分扣除开支后与婷婷生父李某平均分割。

 

  面对控诉,李某、王某对扶养费用没有异议,但认为张某虽是婷婷的生母,却没有负担过婷婷的抚养费用,也没有探视过婷婷,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与义务。死亡赔偿金应当归父亲一家所有,张某无权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受害者因人身伤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丧失的收入,该收入是对死者家庭成员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所以死亡赔偿金性质上不属于遗产,不适用于继承,其赔偿权利人应为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综合考虑后,法院判决张某除可分得被扶养人生活费85499.37元外,剩余的赔偿款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全归李某、王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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