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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农村习俗结婚但未登记 “离婚”时需返还彩礼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2/27 18:06:31 人气:52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离婚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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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201110月,宋某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宋某某为王某买了一条金手链。三个月后双方订婚,宋某某给付王某见面礼金1.08万元,并为其购买一只金手镯,王某也予以部分回礼。2012农历十一月底,双方确定了婚礼举办日期(俗称送日子),宋某某一方给付王某一方8万元彩礼。后双方商定让王某在泾县开店并买车,于是宋某某一方又给付王某16万元,但事后王某并没有按协商的意见在泾县开店和购买汽车。2013年正月,双方按农村民俗习惯举行了婚礼,但没有领取结婚证。次日,王某告诉宋某某其怀孕了,双方在一起生活了一个多月,宋某某便外出打工。但种种原因导致王某私自流产打掉了胎儿,双方关系时好时坏,到了2012年腊月,双方分手,宋某某提出要求王某返还彩礼等财物遭到拒绝。宋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立即返还彩礼26.6万元。

 

  【法院判决】

 

庭审中,王某对宋某某起诉要求返还金手链、金手镯和给付的彩礼数额以及另外给付的16万元均予以认可,但认为彩礼和后面给付的16万元是宋的父亲给的,与宋无关。法院审理认为,上述彩礼和财物,不论是宋某某还是宋某某父亲给付王某的,其目的均是为了两人能缔结婚姻关系,但最终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王某应该予以全部退还,由其是专门给王某开店和购买汽车的16万元,王某在收到钱后,并没有开店也没有购买汽车,更应退还。结合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且致王某怀孕的事实,以及未领取结婚证的原因和纠纷形成的原因,酌定王某返还宋某某的彩礼等财物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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