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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为了照顾女方特殊的生理情况,在下列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一)怀孕期间;(二)分娩后1年之内;(三)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
但是,如果在这段期间内是由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虽然是由男方提出,但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的,不受上述特殊期间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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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买二套房假离婚 弄假成真为财反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