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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 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原告虽有外遇,但不具有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情形,因此,原告不产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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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买二套房假离婚 弄假成真为财反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