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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分居丈夫借款,我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2/20 10:23:45 人气:37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法帮网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对于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款规定了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由此可以看出,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欠钱,另一方并不一定都负有共同还款责任。只有当那借款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否则,就只属于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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