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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妻子怒向前夫索通行权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1/27 22:04:38 人气:68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法律快车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关键词】相邻关系 通行权

【案情简介】

陈女士和张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今年1月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张先生购买了一套无产权证的房屋,房屋呈一楼、二楼和三楼阁楼状。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房屋中一楼归张先生所有,二楼及三楼阁楼归陈女士所有。

离婚后,张先生仗着“地理优势”,不让陈女士从自己的一楼屋内的楼梯通行至楼上。由此,陈女士对属于自己的房屋无法利用,致二楼和三楼阁楼成为“空中楼阁”。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女士将前夫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确保自己基本的通行权利。

张先生辩称,离婚时,双方曾约定陈女士的出入由其另外搭建楼梯解决,故不同意诉请。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为此,陈女士要求张先生保障其通行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先生虽表示在调解离婚时双方曾约定由陈女士在房屋范围外自行建楼梯,但因该约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法院作出陈女士享有该房屋内一楼前往二、三楼楼梯的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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