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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七年后,能再主张分割房产吗?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1/24 17:16:34 人气:87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法律快车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关键词】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

 

【案情简介】

 

19953月,邹峰与冯郁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200310月,系夫妻关系的邹峰与冯郁经法院调解离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的19998月,冯郁及母亲习某购买了本市余姚路某号房产。但在邹峰与冯郁调解离婚中,双方均表示财产(包括房屋)由双方自行协商,不要求法院处理。涉及夫妻名下在闵行区一套住宅,经律师见证约定,归邹峰及女儿共有,冯郁放弃该房屋产权。同时,冯郁每月支付房屋按揭人民币1500元。离婚后,各自名下的车辆归各自所有。

 

20101月,邹峰起诉到法院称,在200910月,自己才发现冯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的19998月,冯郁与昔日岳母习某购买了本市余姚路某号房屋,认为该房屋系冯郁隐瞒,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调解离婚时未予以分割,遂要求分割该房屋。

 

2002427日,邹峰曾委托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涉及离婚非诉业务时,冯郁在该律师事务所做了涉及财产询问笔录表述:“余姚路的产权房,是婚后购买,产权人是我和母亲,现在在按揭剩余约11万元,购买的总价为46万多。”事后,律师又将该询问笔录复印交给了邹峰。2004122日,邹峰承诺将归还冯郁在律师事务所的笔录。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首先邹峰委托律师对夫妻婚后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时,冯郁对夫妻财产状况作了如实陈述,说明该房屋的购买情况和产权登记状况。邹峰委托的律师也向法庭表示,将询问笔录内容告知并复印给了邹峰。邹峰以律师未告知笔录内容,对笔录中涉及夫妻财产情况不清楚,明显与事实不符。其次,离婚后,邹峰在2004122日承诺将归还冯郁所作询问笔录,至此,邹峰仍称对笔录内容不清楚,难以使人信服。法院认定邹峰在离婚时,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状况是明知的,遂法院判决对邹峰之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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