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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转移财产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1/21 21:43:58 人气:81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华律网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假离婚转移财产司法解释暂无规定,婚姻法有所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一方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是无效的,夫妻双方都应当承担。

 

假离婚转移财产怎么办

 

法院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这些规定及做法使那些不愿偿还债务的夫妻,他们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子女,而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放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因为他()根本就没有清偿能力。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不申报债务,故意恶意地隐瞒债务,离婚后,债务人主张债务,要求他们偿还债务时,他们便相互推诿和推脱没有偿还能力。这些规避债务的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在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夫妻为逃避债务的履行而采取“离婚”的措施 。这种真逃债,假离婚的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离婚后当事人多以无房屋住为由继续同居生活。即所谓的“离婚不离家”现象。

 

二是多采取协议离婚形式,并且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明显不公平。欠债一方把部分财产或全部财产拱手相让给另一方,自己显出刁然一身,人财两空的狼狈相。

 

三是当事人正在被起诉或被执行,而匆忙离婚,。

 

四是双方没有争执。一般离婚案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互相指责,冲突激烈。而假离婚案件夫妻早己暗中协商一致,陈述事实基本吻合,一般没有大的争执,而是很默契。

 

当遇到上述特征的离婚时,可以合理怀疑有假离婚真逃债的情形。

 

债权人若发现或怀疑债务人假离婚真逃债,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债务人是假离婚,并可行使法律赋予的撤销权或者起诉到法院,将债务人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具体还是建议寻求专职律师帮助,因为撤销权的行使或者诉讼都是很专业的事,一般人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果假离婚转移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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