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妹妹自曝与姐夫有染助姐姐离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1/17 14:21:52 人气:55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法律快车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关键词】夫妻感情破裂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近日,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向某的妹妹将与姐夫王某有不正当关系的短信曝光,帮助姐姐离婚成功。

 

王某曾于1995年被广东某学校聘任为初中一年级教师,当时还在该校读初中毕业班的向某,因为妹妹是王某的学生而与王某认识。1998年,王某、向某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因双方相互了解时间较长,两人感情确实很好。2000年至2004年生育三个小孩后,向某将户口迁入王某户籍地。200645日,双方在道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2009年春节后,因王某不管家,不管三个小孩,再三骚扰向某妹妹,王某与向某两人关系不断恶化。端午节,王某到向某工厂宿舍施暴,遭到冷遇后,又释放煤气准备同归于尽。74日双方签订分居协议。724日向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庭审中,向某的妹妹到庭,将证明姐姐、姐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与姐夫有过多次不正当关系,直到结婚后,还遭到骚扰的短信记录下载,作为姐姐离婚的证据提交法庭。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隐瞒事实,多次与原告妹妹发生不正当关系,原告知道真相后,为保全家庭,仍然保持了容忍,被告不思悔改,无故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出手伤人,在遭到原告冷遇后,又用近似谋杀的手段对付原告,致使原告无法原谅被告,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当支持,遂作出了离婚判决。


上一篇: 半路夫妻疑心太重闹离婚

下一篇:下一篇: 第二次诉讼离婚和第一次诉讼离婚是在同一法院吗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