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离婚后不堪骚扰 邀人喝酒“灌死”前夫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1/4 15:26:59 人气:119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法律快车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离婚后因不堪其前夫的纠缠,女子邀朋友以灌酒方式的将前夫“醉死”。1123日上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婚姻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1987年被告人王小丽和被害人杜某结婚,婚后杜某经常酒后殴打王小丽,加之杜某与外面女人有染,2005年王小丽与杜某离婚。离婚后杜某酒后还是经常回去无故纠缠殴打王小丽,为此,王小丽产生了杀死杜某的念头。

 

20095月,王小丽邀约了被告人魏世秀、魏立明帮忙杀死杜某。由于王小丽知道前夫杜某卖保险,喜欢饮酒,便提出由魏世秀以买保险为名将杜某骗出,然后和魏立明一起用酒灌醉杜某,让其酒精中毒死亡。

 

同年62817时许,魏世秀以买保险为名打电话将杜某约出来,魏立明驾车将杜某带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镇公路边一农庄吃饭。当晚,魏立明还喊上了自己的朋友陆某某一起。吃饭期间,三人轮流与杜某碰杯,至杜喝下了两斤多劲酒。尔后,魏立明、魏世秀将喝醉的杜某拉到涪陵区马武口外,将杜某丢在公路边,然后两人驾车离开。

 

次日,杜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杜某系乙醇中毒死亡。

 

庭审中,公诉机关举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报案登记表、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投案自首材料、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刑事技术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小丽、魏立秀、魏立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鉴于本案案情复杂,法院将定期宣判。


上一篇: 经济帮助的概念

下一篇:下一篇: 第二次诉讼离婚和第一次诉讼离婚是在同一法院吗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