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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洪摧残、折磨家庭成员,使他们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破坏了家庭的和睦生活,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准则,亦为法律所不容。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即构成虐待罪,要受刑法制裁。
除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外,也要禁止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将家庭暴力含于虐待中禁止,还是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修改《婚姻法》时争论的一个问题。考虑到虐待和家庭暴力虽有重合之处,但虐待不能包括有的家庭暴力行为,如夫妻之间吵架,丈夫一怒之下失手打死妻子,像这种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但不属于虐待,在《刑法》上适用过失杀人罪,不适用虐待罪。因此,修改《婚姻法》时单独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家庭成员间的遗弃,主要包括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而遗弃老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遗弃子女,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弃妻子或者妻子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弃丈夫等行为。遗弃家庭成员是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反应,是违反社会公德的可耻行为。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要依《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处5年以下右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实务处理中,律师要区分构成虐待、遗弃的罪与非罪的关系。并非是构成犯罪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只要过错人行为的实质构成以上民事侵权行为,就能适用《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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