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丙三人经商谋后,决定利用手中的客户资源,合股开设网络赌博平台,网站建好后,甲乙分别雇请了自己的亲戚朋友“帮忙”。多人发展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等下线赌博人员。在这一犯罪团伙使用的电脑、手机中,类似这样的资金投注,仅仅数月吸收赌资过亿。
【法律法规】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评析】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开设赌场"。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案例中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开设赌场罪。
上一篇: “扫一扫”交“罚单”伪造公文印章招摇撞骗
下一篇:下一篇:
向监狱民警行贿被判刑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