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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密谋购买制药机器和原料,准备大肆生产假药。乙购进制药机器和包材,由丙制作假药药板半成品,由甲进行二次包装并对外销售。巨额的制售假药暴利,让甲、丙在被侦查机关上网通缉期间继续制售假药,加工成成品后对外出售。甲乙等人销售假药总额达上百万元,
【法律法规】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评析】
甲乙丙因生产、销售假药被查,在乙归案后网上通缉的情况下,甲丙仍不收手,继续制售假药,终于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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