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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向境外销售假包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7/21 15:31:58 人气:79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与多人注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专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租用境外服务器,开设、运营多个互联网网站,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向境外销售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评析】

本案例中犯罪手段为通过互联网将假冒商品销往境外,在国内外均形成恶劣影响,目前,借助互联网进行知识产权领域的刑事犯罪较为突出,如您需要联系此类案件的互联网刑事律师请联系刘富海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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