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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诉称,其历经多年婚姻生活的折磨,其对乙心生恐惧。乙几次提出协议离婚,精神压力巨大。其认为自己在精神状态不清晰的情况下所签的离婚协议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更有悖于常理。因此,在双方离婚时,本应合理分割的夫妻共有的两处房产成了乙一人的财产。离婚协议中其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过高,如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执行,其将失去生活来源并居无定所,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与公正,故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孩子抚养费。
【法律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第条关于“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评析】
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方反悔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经审查未发现订立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一般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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