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普通侵占罪的区别 案例分析
【案情】A和B系姘居关系,A将其活期存折交给B保管,后B偷取A的身份证,至银行将A存折内的存款及利息共计10万余元全部取出。A发现后,报警并要求B返还,B拒绝并主张款项为赠与。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评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原代他人保管的物品。本案,基于存折取款的规则,B仅持存折是无法取出存款的,故A仅将存折交予B代为保管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将存折内的存款交予保管,B对于存折内的存款至始均非合法占有的状态,故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编写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黄楚楚 律师
指导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刘富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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