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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 后一方反悔 案件操作分析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8/26 13:21:45 人气:80

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  后一方反悔 案件操作分析

【案情】

A与B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C由A抚养,女儿D由B抚养,住房一套赠给儿子。后A要求B为儿子C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却遭到B拒绝。A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儿子C所有,并判令B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操作方案评析】

1.本案案由应定为所有权确认纠纷还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所有权确认纠纷归属在物权纠纷中,属于第四级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归属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属于第二级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财产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二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的纠纷;三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四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本案诉争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仍属于A、B的共同共有财产,A与B的离婚协议生效后,C享有的是债权而非物权,本案究其产生原因为B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符合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第二种情形,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A通过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寻求权利救济属于选择错误。

2.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本案中可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以认定,李某和陈某达成的财产处分协议合法有效。

就本案而言,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提请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请求法院判令B履行房屋过户的合同义务的操作方案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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